原告吕*、侯**、武*、吕**诉被告姜**、郭**、慧玲公司、中保财险开封中山路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共同原告代理人孙**被告姜**代理人李*、被告郭**代理人翟**、被告慧玲公司代理人张**、被告中保财险开封中山路服务部代理人潘**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等四人共同诉称,2010年6月17日,原告家人吕**驾驶皖K******/皖KM777号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20公里+300米处正常行驶,被告姜**因疲劳驾驶豫N******/豫N******号货车,方向失控,致使车辆穿越中央护栏与吕**驾驶的车辆相撞后起火,并将两车及货物引燃,造成吕**及在车上休息的另一驾驶员武国光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姜**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武国光不负责任。被告姜**的行为给各原告造...(本文书还有3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