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运公司诉被告姜**、被告郭**、被告慧玲公司、被告中保财险开封中山路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运公司代理人孙**被告姜**代理人李*、被告郭**代理人翟**、被告慧玲公司代理人张**、被告中保财险开封中山路服务部代理人潘**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运公司诉称,2010年6月17日,原告所属车辆皖K******/皖K******号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20公里+300米处正常行驶,被告姜**因疲劳驾驶豫N******/豫N******号货车,方向失控,致使车辆穿越中央护栏与原告车辆相撞后起火,并将两车及货物引燃,造成原告司机吕*可及武国光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姜**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姜**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经洛阳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委托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车辆进行价格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价值259700元,并为此支出施救费15000元,停车费1200元,评估费6300元...(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