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及其辩护人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保驾驶豫Q******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本市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四环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X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当场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王X死于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认定,陈*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保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王X的亲属刘X、宋X、刘X已于...(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