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又名胡子立,男,1932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39年10月**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女,1968年6月**日出生,汉族,系胡**、王**之次女。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胡**、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胡**、王**于2014年5月21日向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立即返还房屋拆迁安*补偿费用123232.8元及利息751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260元。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胡**,被上诉人胡**、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和王**夫妇原籍河南省新郑*,胡**在外工作并在当地落户。胡**共弟兄三人...(本文书还有3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