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系互殴,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应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紫云商贸街北边巷道内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成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被害人胡某某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腹部刀捅刺伤,造成降结肠系膜贯通伤并巨大血肿形成...(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