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佳通钢管有限公司(简称佳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贾*、原审被告钱**、韩**、汪**、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0)芜中民一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通公司及原审被告钱**的委托代理人郑**、程*,被上诉人贾*的委托代理人詹*,原审被告韩**、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3日,贾*与佳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佳通公司因业务需要,向贾*借款。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09年10月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月综合费率为3%;钱**、韩**、汪**、宋**、芜湖市玫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玫瑰担保公司)、崔**为佳通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2%承担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佳通公司分别于2009年7月13日、7月16日、10月20日向贾*借款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合计400万元。其中最后一笔100万元借款,约定借款期间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佳通公司未向贾*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起诉前,贾*委托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詹*代理本案诉讼,并实际支付了13万元代理费。
2010年5月19日,贾*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佳通公司、钱**、韩**、汪**、宋**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与综合费80万元(暂计至2010年5月1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连带承担违约金80万元;三、连带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5万元);四、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佳通公司、钱**辩称:佳通公司实际向贾*借款为361万元,且已经偿还...(本文书还有7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