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通过网络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去广州打工,过年才回家;2014年7月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就独自到厦门打工至今。2015年2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无共同生育孩子,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