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以下简称龙泉煤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期限半年,月息1.5%,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因经营煤炭向原告借款18万元,为原告出...(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