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罗**、关**,被告路**及其委托代理刘*、路**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罗**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后于2014年9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关**,原告罗**,被告路**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罗**共同起诉称,原告张**于2007年向其所在的昆明滇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池化工公司”)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张**符合公司享受条件。2007年5月29日,原告张**与公司签订了《滇池化工公司职工经济适用房购房付款协议》,购买位于昆明市春雨路**号***小区**幢**单元**号经济适用房。2007年底该房屋交房,原告将房屋借给被告居住至今。2010年,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房屋归还给原告遭到拒绝。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路**将位于昆明市春雨路**号***小区**幢**单元**号腾还原告张**、罗**;2、被告路**支付自2007年1月到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的损失(每月按1500元计算,截止至起诉时暂计为117000元);3、被告路**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路**答辩称,张**已将其享有的滇池化工公司房屋转让给路**,原、被告双方建立的口头转让协议,路**已向滇池化工公司交付了购房款102315元、配套费5250元、电视安装费300元等费用,该房屋实际亦是由路**装修使用。路**与张**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张**陈述不属实,张**系恶意违约。原、被告之...(本文书还有6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