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艳、汪臻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在新邵县大新乡司法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8日,原告驾驶湘k******摩托车从新田铺塘口村驶往新田铺镇政府方向,18时30分许,与被告周**驾驶的湘e******货车同向行驶时发生侧面相撞,大货车将原告连人带车撞翻在地,导致原告右手桡骨远端并尺骨茎突骨折,右臂部软组织挫伤,右腋部皮肤组织挫伤,住院治疗8天,后续康复治疗需5个月。事发后,新邵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年1月26日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原告曾**与被告周**达成赔偿协议,由周**一次...(本文书还有3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