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新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孙**、被告平安财保新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8月14日16时,被告孙**驾驶自有车辆湘k******号轻型自卸载货汽车,在s217新邵县新田铺镇喻*桥村6组路段拐弯处,由于路边停放私家小轿车,导致他占道行驶,与原告李**驾驶的闽c******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负事故次要责任。湘k******号轻型自卸载货汽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新化公...(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