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泽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10年4月1日在巴东县溪丘湾乡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二人于2010年12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谭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现分居达两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充分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