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马**、马**、马**、马**诉被告(反诉原告)马**,第三人涂**、涂**、涂**、涂**、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华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马*、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马**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第三人涂**、涂**、涂**、涂**,第三人段**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马**、马**、马**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家的房屋与被告家的房屋相连,在原告家房屋北侧楼下与被告家房屋相连处有一条1.4米的通道,由涂**等五户共同使用,通道的北山墙属原、被告两家的共用山墙,两家的柱子均在山墙内。2013年3月,原、被告及王**、邵*等八户准备对铺面进行整体维修翻建,八家房主共同委托大理庆安古建艺术工作室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八户签字后报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经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批,2013年11月28日,大理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作出了马**等八户房屋进行整体落架维修的文件批复。2014年1月,八户共同与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程必超工程队签订《施工合同》,由其承包八户维修翻建房屋工程。2014年2月8日动工后,被告为加宽自己的铺面,于2014年3月7日上午十一时,私自与施工队负责人程必超达成《墙体变更说明》,把北山墙8-9轴之间设计的砖墙厚度50公分变更为38公分,2014年7月初房屋峻工交付使用后,原告于7月10日与陈*某签订租赁协议,把房屋租给陈*某使用。但房屋竣工后被告突然提出其墙体包裹原告家的柱子不合理,要拆除墙体重新建盖。并多次与原告吵闹,2014年7月24日,被告强行拆除原告家房屋顶前后檐共计16沟的瓦片,...(本文书还有7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