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郸城县商务局、郸城县百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郸城县商务局委托代理人胡**、王**,被告郸城县百货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诉称,原告系被告郸城县百货公司正式职工,1990年以前,任郸城县百货公司南丰批发部负责人,并兼任批发部会计,1990年撤站时,账面上多出了3.6万元,百货公司给原告停工停薪。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反应,二被告一拖再拖,没有给原告处理解决,也未补发原告工资,致使原告在这十几年里多次上访反应此事。2009年5月16日,郸城县商务局文件对原告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原告没有违法违纪情况。原告没有过错,二被告无故停发原告工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退休,使原告不能享受正常职工的待遇。2009年11月2日原告主管单位对原告反应的问题作出了回复意见,随后,原告到郸...(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