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诉被告疏勒县惠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疏勒县惠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委托代理人帕提姑、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到2014年5月21日,尚*原告货款422046元,扣除原告的伽师县旭利农资经销部的工作人员郭超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库房产生的租金50000元,被告尚*原告货款372046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20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疏勒县惠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货款金额不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疏勒县惠农塑料制品有...(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