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梅**诉被告喀什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第三人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及梅**、梅**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喀什市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梅**诉称,2013年被告喀什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疏勒县罕南力克镇安居房和公租房建设工程,被告杨*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13年5月至11月,被告杨*为该工程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施工材料共计货款100824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008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喀什市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杨*是该工程的施工人员而非我公司项目经理,其购买的材料没有我公司的授权,是否用于我公司承建的工程并不清楚,故我公司不承...(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