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2月5日15时左右,被告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汽车,沿泗县刘*镇秦*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秦*路段,刮到相对方向原告驾驶的普通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没有赔偿任何费用,现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78000元。
被告陈*辩称:原被告车辆虽有接触,但系因原告酒驾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且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800元。
原告杨**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被告车辆...(本文书还有2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