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沙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9月28日,原告刘**与被告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疆澳兴木业中(高)密度纤维板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6700张中纤板,每张单价为30元,共计501000元。同时,对中纤板的价格、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违约责任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时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的《中(高)密度纤维板供货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300元...(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