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被告黄**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肖君、陈*欣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注册登记成立东莞市厚街聚鸿纸品经营部,该经营部属于个体户性质。2013年11月27日,原告借款27983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后期一致拖延还款,多次催促均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7983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