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宁夏汇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原、被告抽取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被告宁夏汇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3年3月18日,原告经招聘为被告公司员工,从事工程部维修电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为2600.00元。在工作期间,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2013年11月23日,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要求原告离岗,原告无奈只能离岗。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多次安排原告加班但拒绝支付加班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4年5月26日将被告诉至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永劳人仲字(2014)第32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8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