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上诉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房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吴**、上诉人盘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进行调解,依照相关规定调解时间在审理时限内予以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盘房公司原名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2005年期间,服务中心与盘房公司共签订《借款协议》十五份,约定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分别为:一、1月26日借款100万元,还款日为2月28日;二、1月28日借款100万元,还款日为2月28日;三、2月1日借款100万元,还款日为2月28日;四、4月11日借款30万元,还款日为6月10日;五、4月29日借款100万元,还款日为6月28日;六、4月30日借款110万元,还款日为6月29日;七、5月30日借款50万元,还款日为11月30日;八、6月7日借款30万元,还款日为12月7日;九、6月29日借款100万元(分三笔发放:6月29日20万元、6月30日60万、7月8日2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以实际支付日期计算还款日为2006年1月8日;十、7月12日借款35.5万元(分两笔发放:7月12日23万元、7月14...(本文书还有5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