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天津港东疆港区中铁电气化局承建了天津集装箱货运中心施工工地的运土石方工程,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从天津港东疆港区中铁电气化局承建了部分运土石方工程。原告门秀军挂靠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因工程需要找到被告张**,由被告联系运土车并每人每车抽利20元,原告与被告共同进行日常的管理。雇佣人员郭丰玉于2012年5月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后郭丰玉将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门秀军、张**起诉,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审生效判决认定门秀军、张**系共同雇主,应赔偿郭丰玉损失201883.86元,门秀军已垫付8万元,判决门秀军和张**共同赔偿郭丰玉121883.86元。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