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吐尔逊江·库尔班因与被申请人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吐尔逊江·库尔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有转让合同**房产证,公证书等证据证明,所转让取得的房产包括2**层。被申请人提交的的证据有瑕疵,以及包括房产证等证据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有矛盾,特申请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吐尔逊江·库尔班陈述的事实与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经审查查明,(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兴一巷16号房屋第**层面积为:57.97平方米,产权人为马建文,产权号为:00440736号,18号房屋第**层面积为:58.35平方米,产权人为冶林,产权号为:00440735号,上述房屋均修建于1993年。2001年6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