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新林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新林时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新林时装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25日21时10分,李**乘坐其妹妹李*慧的电动车与高义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慧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治疗结束后提起诉讼并已得到了赔偿。后李**又向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公司应支付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38128.47元。因李**的受伤是交通事故造成,不应认定为工伤,李**的损失已得到合理的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安徽新林时装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食宿费、停工工资等合计238128.47元。
安徽新林时装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李**的受伤...(本文书还有4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