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世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黄**、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被告在种植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乔拉克吐尔农场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一直不向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公司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地下取水费),该水利水电公司以两被告欠地下资源费为由强行停电,无奈原告为两被告垫付交纳地下资源费24868.1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地下资源费(地下取水费)24868.1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为两位被告...(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