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先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诉称:2014年7月18日上午,蒋*的姨夫邓凡豹在为吴**建房过程中与之产生房屋质量和价款纠纷,蒋*的姨娘王*丰与吴**发生争执。后来蒋*来到吴**家,吴**带蒋*到楼上查看房屋质量问题。在查看过程中,蒋*拾起一块砖头打向吴**头部,致吴**耳部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蒋*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七百元。为此,吴**诉讼来院,要求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864.86元。审理中,因漏算费用,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677.42元...(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