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齐宏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齐**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14年春季,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侵占原告西沟一块承包地3.21亩,(实际该地6亩)并在承包地建造了大棚及条沟等,原告得知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将承包地归还给原告,被告却以付建利同意为由强占不还。因该强占土地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归还原告承包地6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齐**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由土地承包户作为原告。2、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应以土地发包方及村委会作为本案被告。2014年6月26日,原告户内成员付建利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解除协...(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