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景县连镇乡陆庄村村民王*甲与西邻王*丁家因南侧胡同产生纠纷,此事多次经村委会和乡政府人员调解未果。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甲见王*丁在施工堵截南胡同,再次找村干部反映情况,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没有起到任何效果的情况下,王*甲用瓦刀将王*丁家北房屋瓦启开,将柴油泼到苇箔上并引燃。经鉴定,王*丁家被烧房屋损失价值279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王*丁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丁的陈述,证人孙*、王**、王*丙的证言,作案工具柴油桶、瓦刀照片,景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