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尧宗梁、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栾**,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系昆明晋龙园文化有限公司经理,住昆明市西山区兴杰花园**幢**单元**室。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机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晋龙园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龙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04年11月17日昆明晋龙园文化有限公司以招标方式同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机械工程公司共同签订“晋龙园环山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机械工程公司承建晋龙园环山道路工程,双方约定了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工程造价以合格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该合同并对有关工期、质量、验收、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经双方约定,该工程开工日期更改为2005年1月1日开工,施工工期为194天。合同签订后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机械工程公司遂按约定进场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多方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出...(本文书还有4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