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黄*、获嘉县竹木检查站、乔**、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黄*、获嘉县竹木检查站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乔**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薛*、被告人寿财险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0年11月19日,原告乘坐被告乔**的豫G******三轮汽车在人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处,与被告黄*驾驶的豫G******普通客车相撞,导致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认字[2010]第10115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乔**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豫G******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获嘉县竹木检查站。原告认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评残后确定,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又追加赵**、人寿财险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