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付**、博州彩运机动车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州彩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付**的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州彩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11年5月22日中午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新e-05353号卡车与原告所有的新e-04725客车在x200线3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上乘客田**、王**、阿斯也木·吾甫尔、吐古达生、海任沙·达吾提、卡米拉·马合木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无责任。2012年2月1日至2月14日,原告韩**与乘客田**、王**、阿斯也木·吾甫尔、吐古达生、海任沙·达吾提、卡米拉·马合木提以及被告车...(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