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为与被告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成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被告人寿财保邵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周**驾驶湘e******小型普通客车从新邵县巨口铺镇街上驶往该镇五星村,16时30分许,途经该镇拜台边村4组路段时,遇原告横过道路,该车右前轮将原告刮倒,右前轮将原告左脚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正大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周**负全责。2015年3月23日,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唐**构成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1000元;伤后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三个月。...(本文书还有3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