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牡丹江市慧德林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德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慧德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在一审中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到慧德林公司面试,7月25日开始打零工,工作第五天时,因操作磨光机的汪师傅*有20分钟才能到单位工作,老板张**着急干活,让原告往磨光机里续木板,后木板突然从机器里反弹出来,射到原告的右手手腕胳膊处,致原告手腕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张**的儿子和单位会计将原告送到牡丹江林业医院骨科,诊断为右尺桡骨双折。住院第二天张**给付原告500元住院费用,并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复查费用至今,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刘**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拍片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共计1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刘**误工费20452.90元、护理费8107.40元、伙食补助费225元、住院期间交通费45元、伤残赔偿金78388元、鉴定费3910元、二次手术医药费6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2026....(本文书还有5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