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韦**、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韦**,被告信发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3年8月1日,被告韦**驾驶被告信发铝公司所属的桂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10省道往新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10省道106km+360m路段处超车时,与由许涛驾驶的桂l×××××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车上乘客许**、梁**、梁明项受伤,所有权属为原告许**的桂l×××××车也受损。2013年9月4日,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韦**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等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和信发铝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216.35元、误工费(40天+90天)×118天=15340元、护理费(40天+90天)×118天=15340元、××赔偿金23305元×20年×10%=46610元、住宿费330元×40天=13200元、路*(包含救护车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110元=44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9806.35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侵权情况;...(本文书还有6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