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阮某甲因阮某庚的猪舍污水排放问题与阮某庚发生争执打架,阮某甲和阮**(另案处理)分别持铁铲与持铁铲的阮某庚对打,阮某庚的左手和肋部等部位被打伤。经鉴定,阮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阮某甲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给阮某庚,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乙、黄*、阮**、阮**、阮**、阮某己的证言,被害人阮某庚的陈述,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博白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