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本文书还有3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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