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但不久便夭折。后原告因患病失去生育能力,被告在得知这个消息后便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未与原告联系,双方已有十多年没有联系,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东乡县小璜镇鲁家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3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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