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与被告陈**发生离婚纠纷,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张**与陈**于2009年8月经自由恋爱认识后,于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日生育一女陈*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日益淡薄。陈**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常常外出赌博且夜不归宿,对家庭极不负责,并在吸毒之后对张**有实...(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