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田**、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4年4月22日早6点左右,原告从其母亲家和其丈夫往外走,被告田**在苇河林业局印刷路李*平家门前,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胜师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刮撞。由于是早上6点多钟,医院没开门,被告田**陪原告到徐殿成骨科诊所拍了一张片子,田**付了拍片款,后*原告亲戚开车送原告到尚志中医院治疗,被告田**陪同,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住院,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建议原告到上一级医院治疗,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到哈尔滨医院治疗,2014年5月5日出院,在哈住院治疗11天。现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37193.00元、误工费11896.50元、护理费11079.84元、伙食补助费1100.00元、伤残赔偿金39194.00元、事故认定鉴定费700元、司法鉴定费334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