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柏**和许**以及被告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称,被告詹**于2012年4月20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20万元整,期限5年。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东郡苑**栋**号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2月14日止,被告已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6354.39元,利息7497.46元,贷款本金余额100842.35...(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