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10时50分许,李F驾驶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钱余存,由潼南县江北新城方向沿潼南县电力公司人工运河堤坎往新林方向行驶至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小坝村处,与蔡J驾驶的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熊*,二人均系无偿搭乘,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会车时发生相撞致李F、蔡J(另案)、王**(另案)当场死亡,熊*经抢救无效死亡,钱余存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熊*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潼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重型脑伤2、双侧额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及额骨粉碎性骨折5、双上肺挫伤6、头皮裂伤。2011年6月25日,熊*经抢救无效死亡,共用去医疗费45188.75元。
2011年6月20日,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李F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J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熊*、王**、钱余存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张M系“潼南县恒丰家电修理部”的业主,其经营范围为家电维修、安装服务。李F、钱余存二人长期不定时接受张M的安排为其提供家电维修、安装的有偿劳务。2011年6月4日...(本文书还有4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