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11时50分许,被告张B驾驶车牌号为渝C******的客车,行驶至潼南县城龙潭路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侧面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即被送往重庆市潼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轻型脑伤;2、头内血肿;3、胸4-6椎棘突骨折。同年3月11日原告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治疗三个月。2、门诊随访,如有病情变化及时应诊。
另查明,渝C******8号客车系被告张B所有,被告张B为该车向被告人保潼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本院还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B为原告垫付医药费6497.38元。
上列事实,有...(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