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王*、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育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王*、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从事石**销售业务。自2008年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石**。2013年4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7500元。201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双方于同年6月7日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此后,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尚*原告货款875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87500元,起诉费4000元,违约金41250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8750...(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