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下称财保老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并由审判员栗建伟独任审判,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财保老河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4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刘**驾驶鄂f******号大货车由东向西行至孟*路老河口市光华办辛店岗7组路段时,与原告张**驾驶的鄂f******号**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2014年4月16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河公交认字(2014)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9月22日,原告张**经司法鉴...(本文书还有2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