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d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t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d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t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d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6月29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向一客户销售TSJ-1水晶棺一台,并向该客户出具盖有原告公章的出货单一份,后该客户向原告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时原告才得知是被告伪造了公章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对其产品的销售,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被告仅将私刻的公章交与原告,但对给原告名誉和名称造成的损害拒不同意进行道歉和赔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