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原告作为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曾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2014年7月1日,经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37万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7月18日前将所有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延期支付的,被告应按月3%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依约履行协议,股东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4年7月...(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