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9时45分,豫e******挂豫eb566号车在江西省万载县江西桃园铝业有限公司内卸货时,因司机常**操作不当,造成刘**双腿被铝棒砸伤。2010年9月12日10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到事故现场勘察,勘察认为事故原因系司机常**疏忽大意、措施不当,撞到正在卸货的工人刘**。2010年9月13日,万载县公安局鹅峰派出所出具事故现场证明,证明记载了上述事发经过,该证明还有现场见证人胡立春的签字及江西桃园铝业有限公司的签章。事故发生后,原告刘**被送到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外踝骨折;3.左足多发性开发性关节脱位;4.左足血管、神经、肌腱损伤;5.左足背皮肤逆行撕裂伤”,原告刘**在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32天,医疗费用由被告常**进行垫付。2011年2月9日,原...(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