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亳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大众保险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7日,原告就其所有的皖s******车辆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附加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589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附加险)等保险险种;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7日二十四时止,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2013年8月5日,郭朝忠驾驶上述保险标的车辆皖s******车辆行驶至涡阳县汽车城院内路段处时,不慎与刘*勇驾驶的皖s******小型普...(本文书还有2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