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及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杨**向宋国立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偿还10000元,尚欠借款2000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2000元。
被告杨**辩称,此款系我与原告杨**在一起赌博时其为我提供的赌资,我不同意偿还此借款。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宋国立又名宋国利,其与杨**系夫妻关系,宋洋系其儿子,宋国立于2011年1月26日因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