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刘*、石家庄环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侯**与被告刘*、石家庄环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2014年11月12日21时被告刘*驾驶冀a×××××号单型自卸货车沿石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孟*路段时,车辆右后轮爆裂,将同向行驶的驾驶二轮助力车的原告崩倒,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鹿泉区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鹿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愈。另经原告了解得知被告车辆车辆所有人为石家庄环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715元,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并举证如下:
一、医疗费8275元,提交...(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